申请人:广东荣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38672号“RONG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注册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以外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18898号“RONGLIAN”商标、第20918829号“RONGLIAN及图”商标、第11665924号“RONG LAND”商标、第23774511号“荣兰RONGL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