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RC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80248号“欢潮 d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中文“欢潮”含义为“欢乐;潮流,潮水”,文字本身并无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它“欢潮 HUANCHAO”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杜蕾斯/DUREX”一起使用,使申请商标深受消费者喜爱及认可。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案外商标信息页、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欢潮”,使用在个人用性交润滑剂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使用证据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