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管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98816号“电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24074031号“WENHAI及图”商标、第20089911号图形商标、第7365546号图形商标、第6971430号图形商标、第4836539号图形商标、第15050199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