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4853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8485380

阅读:112071 2019-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粤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亚太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85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9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上存…

  申请人:中山市粤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亚太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85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9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其他商标案例(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图形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在先申请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4853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84853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76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