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丰县铜湾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85207号“铜湾98号 NO.98 TONGWAN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9775号“同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铜湾”系列商标之一,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的其他“铜湾”系列商标已在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文字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公寓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公寓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