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鸿谷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9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8047号“虹州烧鸡公HONGZHOU ROAST CHI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7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