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571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7657109

阅读:20675 2019-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57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52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7752号“万利W…

  申请人:江苏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57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52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7752号“万利W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外观设计等方面均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程学、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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