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搭伙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64619号“搭伙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搭伙玩”可理解为“结为伙伴,一起玩闹”,系生活常用短语,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娱乐活动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