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川市硒茶园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68497号“粞茶园XI CHA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是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粞茶园”、字母“XI CHA YUAN”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中文部分设计的“粞”字易使消费者识别为“硒”字,“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