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00001号“兴化小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兴化小青 27200001

阅读:92789 2019-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兴化市气和榆柳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0001号“兴化小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文字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应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兴化市气和榆柳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0001号“兴化小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文字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应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指,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商标。申请商标含有“兴化”,“兴化”是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200001号“兴化小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兴化小青 272000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7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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