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汇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86796号“H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82287号“惠誉HU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25644号“H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73156号“惠宇H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42773号“车优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册及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