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03970号“亲爱的麻辣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03921号“亲爱的QINA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24332号“D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21162号“DELIND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77527号“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477956号“亲爱的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980331号“DEAR BY REN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182630号“D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953618号“亲爱的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请求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分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7月27日、2018年11月27日、2018年7月17日经审查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申请于2019年3月18日不予受理。因此,引证商标四至八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英文字母“DARLING”其中文含义可译为“亲爱的”,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亲爱的”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含义并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