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颂文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25257号“BRANDV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963号“V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RANDVOLUTI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VOLUTION”,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网络管理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