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84107号“京仪装备 JINGYI AUTOMATION EQUI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5493023号“京仪”商标、第11959907号“IFONE及图”商标、第15761032号“JENJET P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仪装备 JINGYI AUTOMATION EQUIPMENT及图”与引证商标二“IFONE及图”、引证商标三“JENJET PUMP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冷凝装置;机器联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及申请商标包含其企业字号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凝装置;机器联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