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畅享岛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71865号“悟空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54329号“悟空”商标、第17115202号“悟空找房”商标、第27124246号“悟空旅行”商标、第26872906号“悟空酒店用品WUKONG HOTEL SUPPLIES及图”商标、第17845556号“悟空二手房”商标、第17846016号“悟空买房”商标、第26701671号“悟空税财”商标、第26848060号“悟空汽车网”商标、第27268709号“悟空智造”商标、第26671309号“悟空留学网”商标、第27097062号“悟空竞技”商标、第28258551号“悟空全球购WUKONGGLOBAL及图”商标、第27690891号“悟空 天使创投及图”商标、第27895756号“悟空送药及图”商标、第27418763号“悟空智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十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悟空教育”与引证商标二“悟空找房”、引证商标五“悟空二手房”、引证商标六“悟空买房”、引证商标九“悟空智造”、引证商标十三“悟空 天使创投及图”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九、十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