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博众联(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08563号“全民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2454号“全民”商标、第11067002号“全民”商标、第16445772号“全民MOBA及图”商标、第19980872号“全民 无敌看家INVINCIBLE HOUSEKEEPING及图”商标、第13449725号“全民好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类似情形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微博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民博物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全民”、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文字“全民”、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文字“全民 无敌看家”、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文字“全民好印象”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