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宠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53470号“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9260号“宠物及图”商标、第25358132号“爱萌犬造型俱乐部PET CUTIE CLUB及图”商标、第5212312号“PETS”商标、第5212330号“PETS”商标、第5212324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商标、第5212325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均含“pet”,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pet”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PETS”、引证商标五、六主要认读文字之一“PET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