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68214号“定坤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定坤丹 22068214

阅读:156132 2019-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华南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对第22068214号“定坤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被申请人先后囤积注册各类近似商标四百余件,其…

  申请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华南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对第22068214号“定坤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被申请人先后囤积注册各类近似商标四百余件,其恶意抢注、侵占公众资源的行为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定坤丹”时申请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使用的核心商标,且经过数十年的沿用和传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还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企业调查信息;

  2、申请人商标保护情况及“定坤丹”网络检索资料;

  3、申请人企业简介及产品宣传、销售资料;

  4、申请人纳税资料及获奖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2月13日。

  2、2010年申请人的“定坤丹-中药炮制技术”获得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金奖。2011年申请人的“中医传统制剂方法(定坤丹制作技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实体性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定坤丹”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者,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知名商标“定坤丹”相同的文字注册为本案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知名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另,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中农大”(中国农业大学简称)、“华农食品(华中农业大学简称“华农”)”等400余件商标,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属于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足见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也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提交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茶、糖果等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定坤丹”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另,《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68214号“定坤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定坤丹 220682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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