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悘食住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52383号“白云固齿散BAIYUNGUCHI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7025号“白云”商标、第14476577号图形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构图细节、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固齿散”不具有显著性,“白云”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棉绒、医用棉、医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白云”;引证商标二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白云固齿散”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