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悘食住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8148号“白云固齿散BAIYUNGUCHI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20453号“白雲Baiyun及图”商标、第11312605号“晟瑞国际UV.JULIA&AT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构图细节、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固齿散”不具有显著性,“白云”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漂白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白云”、“白雲”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白云固齿散”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