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00087号“金罗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罗鱼 19700087

阅读:186884 2019-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忠书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6日对第19700087号“金罗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金龙鱼”系列品牌在国内食用油市场上享有极…

  申请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忠书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6日对第19700087号“金罗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金龙鱼”系列品牌在国内食用油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9014号“金龙鱼”、第3268695号“金龙鱼及图”、第3701490号“金龙鱼1:1:1及图”、第3305912号“金龙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经销商,双方存在贸易往来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3、“金龙鱼”为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还将极大的淡化“金龙鱼”驰名商标。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金龙鱼”系列商标注册证据;2、利害关系人证明及授权书证据;3、食用油市场调查报告证据;4、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据;5、中国名牌产品证书;6、申请人及金龙鱼品牌知名度证据;7、相关行政裁定证据;8、被申请人与“昆明经开区鑫瑶菜籽油加工厂”关系证明证据;9、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关联公司贸易往来的合同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果肉;腌制蔬菜;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腌制蔬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四件引证商标均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与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同属于丰益国际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许可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并授权申请人代表其进行商标保护事宜。故我局对申请人就本案争议商标提起相关主张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果肉、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果肉、精制坚果仁、香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金罗鱼”与四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金龙鱼”相比较,仅中间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但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为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双方权利冲突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不属于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调整范围。

  3、请人另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权益,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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