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格绿诗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舜达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6日对第19239228号“山那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大张旗鼓地委托给专业的商标转让机构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2、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应作为商标使用。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销售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多为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无法律依据。2、商标法并未规定自然人注册的商标不能对外转让。商标法允许商标合法转让。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往来、冲突关系。4、争议商标并非是带有明显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经查,在先有“山那边”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也申请注册过“山那边”商标。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山那边”商标注册证据;“山那边”商标注册查询页;申请人“山那边”商标申请注册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年糕;玉米花;食用淀粉;冰糕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标志对商品属于具有直接描述性,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容易导致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进行网上转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