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2714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百度百科对“BOY LONDON”的介绍;申请人在英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申请人鹰图形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及宣传使用证据;英国时装及纺织协会开发主任、英国时装理事会首席执行官、英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的信函;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BOY LONDON”(可译为:伦敦男孩)和鹰图形构成,其中“LONDON”为英国首都,系申请人所在城市,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整体上具有明显有别于“LONDON”地名的其他含义。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商标在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产品宣传使用证据可知,申请商标已在英国获准注册,且有一定程度的宣传使用。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1157号“小男孩 BOY及图”商标、第22901602号“X-TIME BOYS及图”商标、第8558901号“新飞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