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均国
委托代理人: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099182号“六姐妹人家LIUJIEMEIRE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9799号“六姐妹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后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撤案申请,请求撤回针对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