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志恭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0785号“肉满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肉满盖”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