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94250号“笙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笙声及图 28294250

阅读:146843 2019-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琴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94250号“笙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6248号“树谷芳草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上海琴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94250号“笙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6248号“树谷芳草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除颜色以外,其他特征完全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294250号“笙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笙声及图 282942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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