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87102号“澜海蛟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澜海蛟龙 17787102

阅读:102551 2019-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国兵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31日对第17787102号“澜海蛟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第8462106号“海澜之家 HEILAN…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国兵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31日对第17787102号“澜海蛟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第8462106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16082821号“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极为近似属于不当注册商标。申请人经过多年对“海澜之家”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二、“海澜之家”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具有及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更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其构成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海澜之家”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构成争议商标的合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驰名商标所有人企业名称变证明复印件;

  3、商标驰字【2009】第1165号关于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

  4、申请人2010-2012年份纳税证明及2014-2017年度报告;

  5、“海澜之家”品牌2010-2017年份销售发票、央视及地方广告合同及发票、公益活动捐款合同及发票;

  6、部分荣誉证书、公益活动新闻报道;

  7、近似商标裁定书、申请人2004-2017年工商维权活动证据、商标维权诉讼获胜判决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后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14日的第1523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由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且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裤、裤子、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驰字[2009]第116号《关于认定“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区别,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787102号“澜海蛟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澜海蛟龙 177871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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