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御澜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33554号“辛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5153号“辛米糕SINDDUK及图”商标、第7708151号“辛及图”商标、第3019478号“辛氏”商标、第24820511号“辛”商标、第26052195号“辛御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