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44948号“360云钻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4662号“云钻YUN Z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360”品牌和产品所获荣誉证据;2、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3、在先案件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云钻”,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