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显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协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67155号“龙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525、5821724号“龍の家DRAGON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床单和枕套、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罩、地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龙家居”显著部分“龙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汉字“龍家”文字构成相同仅简繁体之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