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92084号“帝辰 肉苁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帝辰 肉苁蓉及图 28792084

阅读:107341 2019-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合纵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92084号“帝辰 肉苁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2、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

  申请人: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合纵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92084号“帝辰 肉苁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2、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肉苁蓉”的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所获荣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肉苁蓉”是一种寄生在沙漠树木梭梭根部的寄生植物,素有“沙漠人参”之美誉,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是中国传统的名贵中药材。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补药、药用植物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虽声明放弃对“肉苁蓉”的专用权,但该放弃行为不得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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