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39425号“曼威德Maw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曼威德Mawite 28239425

阅读:107675 2019-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曼威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麦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39425号“曼威德Maw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构词新颖、易于识别。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286071号“马尼特电器MANIT…

  申请人:江苏曼威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麦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39425号“曼威德Maw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构词新颖、易于识别。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286071号“马尼特电器MANITE及图”商标、第13285673号“MAITE及图”商标、第21983375号“码艾维亿特MAWiT及图”商标、第12672355号“美菲特MAFITE及图”商标、第6332087号“威德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解装置、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曼威德”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威德曼”文字构成相同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解装置、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239425号“曼威德Maw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曼威德Mawite 282394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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