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一精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87161号“月牙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已成功注册和申请多件“月牙”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58837号“鸣沙山月牙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涉行业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不动产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文字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