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76799号“中星电子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星电子ITECH及图 26176799

阅读:76717 2019-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76799号“中星电子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7167872号“中星”商标、第11407813号“中星电子IMIC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为…

  申请人: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76799号“中星电子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7167872号“中星”商标、第11407813号“中星电子IMIC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指定服务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指定服务上并存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34989号“鹰泰INTECH”商标、第5734992号“鹰泰INTECH”商标、第10074103号“SVMO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他人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同意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同意书,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高度近似,即使存在共同协议亦会引起混淆,且共存协议未经过公证,因此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176799号“中星电子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星电子ITECH及图 261767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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