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泽榕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对第17290656号“骆驼户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5316976号“骆驼王 CAMEL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及其系列商标经多年使用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商标专有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2类“网织物;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的引证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商号权和商标专有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