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蓝天绿地生态农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11147号“蓝天绿地 Blue Sky&Green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8100号“天蓝地绿 TIANLANDI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26860号“蓝天绿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82395号“蓝天林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35210号“蓝天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含义、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对应着各自企业字号或主营业务,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四正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审计报告书;
2、公司简介;
3、作品登记证书;
4、公司实景图片;
5、申请商标相关报道;
6、“蓝天绿地”景观设计方案(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种子、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种子、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蓝天绿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天蓝地绿”、引证商标二“蓝天绿海”、引证商标三“蓝天林地”、引证商标四“蓝天绿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