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52578号“NORTHM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的含义,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5528878号“樂世門NORTHMAN”商标、第11189900号“北方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筛选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筛选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NORTHMAN”,该词有“北方人”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指代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