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尼奥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62605号“弗里德•穆拉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得申请商标所涉及的弗里德•穆拉德博士的授权,可以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且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该商标;申请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受到保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评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介绍资料、授权文件、产品使用及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弗里德•穆拉德博士授权其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授权书,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