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88611号“博瑞轩品质改变生活BORUI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瑞轩品质改变生活BORUIXUAN及图 29888611

阅读:62834 2019-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长裕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8611号“博瑞轩品质改变生活BORU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106号商标、第25233558号商标、第25241512号商…

  申请人:佛山市长裕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8611号“博瑞轩品质改变生活BORU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106号商标、第25233558号商标、第25241512号商标、第283384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合并审理本案与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案件。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原稿、荣誉证明、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故引证商标四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博瑞”,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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