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4042号“初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591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25486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眼镜商品上产生近似。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除眼镜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为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初恋”与引证商标二“FIRSTLOVE”(可译为“初恋”)含义相对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眼镜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