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45814号“宠物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172359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271452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