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玉铉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77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9495号“图形”商标、第25664966号“CARELINK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