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万晓宇麻辣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7日对第18131096号“万晓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开设的“晓宇”品牌曾作为重庆火锅的代表参与“舌尖上的中国2”节目拍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261423号“渝味晓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抢注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
2、媒体报道材料、广告宣传材料;
3、重庆火锅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4、被摹仿的类似情况商标的注册材料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18年2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等。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经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在餐厅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其关联公司商号存在一定差异,其注册不致损害其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其引证商标在先使用于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注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