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骨安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2590号“骨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自主品牌,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骨安堂”使用在贴剂、医用营养食物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