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古丝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83330号“非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93366号“非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4799号“啡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73925号“舍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11898号“舍非.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头店内环境照片;产品使用图样;相关合同及企业公众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私人疗养院、疗养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