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贝斯特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66644号“沃美逊 world mac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6956号“iti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3523号“WORLD”商标、第3631983号“沃尔德Wor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