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宝健康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595649号“康孕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36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考虑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58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采取进一步的举措,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15342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孕贝”与引证商标二“孕贝康”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