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恒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晓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61754号“千年古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3830号商标、第28242855号商标、第20577386号商标、第13875668号商标、第97693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58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年古村”与引证商标一“千华古村”、引证商标二“千华古村”、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千年古都”、引证商标四“千年唐村”、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千年古”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饼、馒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大饼、馒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