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梓君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94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801号商标、第20632276号商标相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图形构图特点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