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梓君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90813号“ZHUZI CALLIGRAPHY & PAINTING ACAD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5766号商标、第2176389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CALLIGRAPHY & PAINTING ACADEME”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明确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将动物训练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动物训练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CALLIGRAPHY PAINTING ACADEME”,可译为“书法绘画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